2010年9月16日 星期四

法理學上的正義

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,將「正義」分為二種:
1.屬於雙方對比性的關係 -->「平均正義」
2.屬於三方多面性的關係 -->「分配正義」

在教育現場個案的運用原則,則可活用「分類是否合理、適用是否公平」的標準,對事件的處理方式作法理性的檢視。例如:
1.賞罰分明(平均正義)與賞罰公平(分配正義)。
2.各項比賽規則的訂立。
3.學校教室使用樓層的分配。
4.替換教室課桌椅,更新設備的順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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